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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交易对手不开票,能起诉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9

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交易相对方不开发票,企业能否起诉要求交易相对方开具发票?

随着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管理可以说有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除特殊情况,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企业取得交易对手方的发票更多的是出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需要。在律师审阅的众多交易合同中,合同双方也通常会对开具发票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发票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交易和结算凭证等多重功能,可谓至关重要,但是有时候,却也会遇到交易一方不愿意开具发票的情况。

概括来看,不开发票通常有几种情况,收款方是个人的,一般不会主动去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收款方系特殊企业的(如注销、吊销、走逃、非正常户),无法联系收款方开票或无法开票;收款方因与企业存在纠纷,不配合企业开票的;收款方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不愿意开票的等等。

不开发票通常与未依法纳税是相关联的,通常来说,企业是可以通过税务举报的方式举报交易对手方未依法开具发票,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但是,税务举报方式似乎过于极端,对于既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又不想走上举报道路的企业来说,面对前述形形色色的不开票情况,究竟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交易相对方开具发票呢?

就前述问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观点有所不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6号】中,法院认为,“经查,营丰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了要求改判鹏达公司开具发票的请求,二审法院对该项请求应当进行处理。鹏达公司收取了营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履行为营丰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法定义务。二审中,鹏达公司确认已为营丰公司开具13407197元金额的发票,营丰公司主张鹏达公司还应开具25743812.62元工程款发票,未超出剩余已付工程款未开发票的金额,应予支持,故二审改判鹏达公司向营丰公司提供25743812.62元的工程款发票并无不当。”

类似的案例还有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4号】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宏丰天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中,最高院又没有支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关于富隆公司应否为宏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宏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类似的案例还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大连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1527号】,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开具发票及如何开具发票,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新跃公司并未提出因东辰公司未开具发票造成其损失,而仅要求东辰公司开具发票,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新跃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结合前述案例,法院不同判定的争议点在于开具发票这一行为究竟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虽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属于交易一方的税收行为,系行政法律行为,但是税收本身仍然是依附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若一方因未开具发票给对方,致使相对方未能抵扣税款或未能列支成本,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则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根据相关案例,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但应对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恒亿鞋塑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民再10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恒忆服装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派勒斯公司是否产生实际损失一事,因派勒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7484295元货款交纳了税款,且不足以证明因恒忆服装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给其造成的税款实际损失1027949元,故原判判决恒亿服装公司直接赔偿派勒斯经贸公司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给其造成的税款损失1027949元,明显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开具发票行为本身的行政特性,若未对交易一方造成民法上的侵权或违约,则法院很有可能会不予受理该诉讼请求。为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建议企业在交易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发票开具、发票提供的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将开具发票行为明确为交易一方的合同义务。这样一旦发生相关纠纷,也有利于企业将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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