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券律所律师视点信息正文

疑难解答:基金合同是投资人、管理人、托管签的基金购买的三方协议,管理人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9

严锡忠 汪雨微 文

问题:

基金合同是投资人、管理人、托管签的基金购买的三方协议,管理人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一、《印花税法》实施前 (202271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6 10 日通过,自 202271日起施行。

在《印花税法》实施前,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在资金募集环节,均实施了印花税免税政策,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 号】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04173 号】(失效: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3 号废止)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 2003 1 1 日起,继续对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二、《印花税法》实施后(202271日后)

 2022 7 1 日起实施的《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由此,印花税分为应税凭证、证券交易两个大类。因而,在场外进行的基金募集环节的签约行为应归属于应税凭证类别(题述问题应属于这一类别),而在场内的交易环节则属于证券交易类别。

1、场外募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以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类别之规定,场外募集合可归类于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类别明确备注为“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由此,“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包括基金合约、理财产品等,均不属于《印花税法》应税凭证范围,属于不征税对象。鉴于合约本身的归类属性,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与投资者个人签署该类合约的,均不存在印花税纳税义务。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条特别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税目税率表将‘买卖合同’税目界定为‘动产买卖合同’,超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税目中纳税人仅限于生产经营者的限定,实际上扩大了纳税人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正是因为《印花税法》完全排除了个人买卖合约,原关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免印花税的规定,既无必要,也不符合法律上关于“不征税”的定性,因而被相继废止。 

2、场内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之规定,与场内交易相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对象仅限于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而未包括基金份额。因而,场内进行基金买卖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三条特别指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将应税证券交易界定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相关证券,在表述上不够周延,不能涵盖继承、赠与等不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转让证券的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对比草案通过前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由“相关证券”限缩为“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由此排除了场内基金交易征收印花税的适用。

综上,涉及个人的场外合约、基金类别的场内交易,管理人无须就此缴纳印花税。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