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开发区招商引资,开发区管委会承诺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我公司建设厂房,并向我司提供合同样本,上面的签约主体是开发区管委会,请问若与之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中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
问:2008年7月,我公司(内资企业,适用税率原为33%,2008年1月1日起为25%)从外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100万元,该外资企业2007年及以前适用26.4%的税率,2008年1月1日以后适用25%的税率,且2004-2008为二免三减半期,目前分回的利润为2004年-2006年产生的利润,请问该100万利润是否需补26.4%与33%的税率差?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实际使用人发生了变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交税? 答: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即使以土地投资入股,形成股权,后又将此股权进行了转让,亦不征收营业税。 1、《营业税税目注
问:请问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间截止? 答: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7号)第二条关于“汇算清缴时间”之规定,纳税人应在2008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8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现准备向外国投资者分配2007年度利润,请问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原外资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外国投资者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享受免税的优惠,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但是由于贵司分配的是2007年度的利润,我们认为,还是按照原外资所得税法的免税规定。
问: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今我公司需要交纳国外母公司一定的管理费,该费用是否能税前列支? 答: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之规定,贵司向国外母公司交纳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