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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剥夺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吗?
能剥夺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吗?
2004-06-10
能剥夺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吗?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因所从事行业有一定的风险性,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都购买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金(未写入公司章程) ,其实际出资人超过50人,但在工商局登记的代表出资人则27个自然人和1个法人。公司经发展,现净资产已超过1000万元,有大量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但现金分红很少。由于公司存这样那样的问题,许多原有出资者离开了公司,但仍持有原来出资。现在公司股东会做出决定,新增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并修改章程规定原有已离开公司的出资者不得购买,实质上剥夺了他们的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请问,公司修改章程的上述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之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除非股东自己对此明确表示放弃,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予以剥夺。因此,你公司以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形式剥夺原有已离开公司的出资者的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原有已离开公司的出资者仍然拥有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但是,由于你所在公司的员工出资未在公司章程记载,也没有经工商登记,出资人并不是法定的股东,这种出资行为只是股东与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出资人只能享有合同权利,不能主张直接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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