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税务机关对某机械设备厂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厂将一台1996年接受捐赠的价值6万元的机器出售,售价4万元,并以出售价格作为收入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应以受赠时的价格6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要求其补缴税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
问:某税务机关对某机械设备厂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厂将一台1996年接受捐赠的价值6万元的机器出售,售价4万元,并以出售价格作为收入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应以受赠时的价格6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要求其补缴税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时,若出售价格低于受赠时的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介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该厂受赠机器的出售价格低于受赠时的价格,所以应依受赠时的价格6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