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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告知时诉讼期限可延长吗?
税务机关不告知时诉讼期限可延长吗?
2003-10-24
税务机关不告知时诉讼期限可延长吗?
问:2002年9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某企业因逾期申报5天被罚款2000元,但税务机关给某企业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现在(2003年2月13日),某企业想以税务机关处罚偏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该案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期限?
  答:可以肯定的是,某企业现在如果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由此可见,某企业现在起诉虽然超过了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但由于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可以延长,至多可以延长到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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