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详细情况如下:
1.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应按取得的转让收入,依“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如果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4.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以上业务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外,投资合同如果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