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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交纳争议,如未提起复议,是不是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了?
税款交纳争议,如未提起复议,是不是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了?
2004-08-18
税款交纳争议,如未提起复议,是不是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了?

问:A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关于税款交纳的争议,A企业因复议期已过而失去了申请复议的权利,那么,是不是这件争议就结束了,A企业因为没有经过复议这个前置条件,也就没有权利就纳税争议提起行政诉讼了?如果该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真的不合法,应该通过怎样的渠道进行更正呢?

答: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若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的,即丧失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而对税务机关作出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后,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权利丧失的情况下,以其为前提的行政诉讼权利自然也就丧失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已丧失的情况下,关于纳税的争议就法律层面而言已经结束了。

但是,若税务机关作出的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确实是错误的,即使前述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均已丧失,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仍然是存在的:

1、若税务机关自行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错误,则无论该行为作出的期限多长,税务机关均有权,并且应当自行作出纠正;

2、纳税人尚可通过申诉的方式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纳税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诉,指出其错误所在,并请求纠正;

2)纳税人也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说明该行为的错误所在,并请求上一级机关督促下级机关作出纠正;

3)通过信访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税务机关的违法或者错误行为作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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