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0年采购原材料一批,因原材料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双方购销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协商后,对方同意我方可以不支付该部分货款,但货物一直积压在我公司仓库而未退还给对方。我公司对该货物未进行帐务处理。后我公司将该货物处理掉了,并取得相应货款收入。我公司将其作为收入在帐上反映,导致“原材料”科目出现贷方余额。请问,这里面有无税收问题?我公司的帐务处理正确吗?
答:原材料在处理收取款项时,应当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你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述税款,则可能构成偷税。
另外,我们认为,在对方明确表示同意你单位不需支付该批货物的款项,而且货物也未要求退还的情况下,该批货物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何时认定为营业外收入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帐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贷:营业外收入
或者
借: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
在确定不须支付该部分款项而且货物也不退还时,再作帐务处理为:
借:应付帐款
贷:营业外收入
在处置该批货物取得货款时,其帐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
贷:原材料
因你单位在处置该货物之前未进行帐务处理,而是等到处置完毕后直接作销售收入进行帐务处理,由此导致出现“原材料”的货方余额。我们认为,只要你单位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上述的帐务处理虽然存在错误之处,但只要予以调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