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贵网站上看到一篇关于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应作为企业收入的文章,请问企业取得这笔收入是否应按“服务业”交营业税?这笔收入企业是否可以再发给财务人员?如发给财务人员,个人是否要交个税?
答:现行相关税法并没有对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的减免应当有明确的税法依据的税收原理,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没有对该收入是否征免税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关于该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相关税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我们认为,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服务业",应当是一种营业行为,若一项行为非营业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系属"服务业"。而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是代扣代缴人根据法律规定所负有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且是法定征税权的一种,即使其取得了一定的手续费收入也不能认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不能就该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这种特别规定并不能否定我们根据税法原理及相关税法的立法精神所得出的上述结论。
另外,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发给财务人员(一般即为实际实施代扣代缴税款的办税人员)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个人取得该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谓的"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是特指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还是泛指上述个人,及在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中,实际实施代扣代缴税款行为的办税人员,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我们倾向于认为,上述两类个人,从事代扣代缴税款行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规定范围内的部分(无论前述一类个人还是后述一类个人,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能超过代扣代缴税款的2%)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