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的,清偿的顺序为何?
答: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与第三人的保证同时存在的,因为此物的担保为债务人提供,所以物保优先于人保责任。当物的担保也为第三人提供的,则与人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财务资料可以用外文记载吗?
票据追索时可主张的金额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