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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以房抵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05-09-19
以房抵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困难,将开发的部分房产作价,抵偿所欠施工企业单位的债务,应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答:对于以房产抵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依据谨慎性原则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应该视同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的规定,债务人以房抵债,应当将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债房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房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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