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过认证抵扣,但现在税务部门发现发票的地址栏里有错别字,要求我们将已经抵扣的该笔进行税款转出。
答: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之规定,贵公司地址栏里有错别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此,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但我们认为贵司无需缴纳滞纳金,这可能在实务中会有所涉及。另外,贵司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