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生产型企业,由于供货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给我公司,故到货时没有发票。如果我公司入账时材料成本包含了进项税额则会造成成本增大,所以到货时我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基本知道能收回发票的):按当时协商的含税价格:
借:原材料
待摊费用——待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收到发票时再作以下分录:
1.如果价格不变,就直接冲销待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扣进项税额
2.如果价格变动,就先红字冲进货时的分录,按正确价格重入账后,再按第1种情况冲销待扣进项税。
请问,这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1号1994-7-6)“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之规定,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已入库,但因销货方未开具发票或者发票尚未收到,而应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只按材料成本暂估入帐,而不需要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亦作暂估入账处理。据此,购入货物,已入库未收到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原材料——××材料估价
贷:应付账款
收到发票后,红字冲上述分录,然后按正常分录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