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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但不具产权的工程应转作固定资产吗?
自建但不具产权的工程应转作固定资产吗?
2006-02-14
自建但不具产权的工程应转作固定资产吗?

问:本公司某自建房地产工程,但最终完工后本公司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19年的租期,但免收租金。请问完工后能否转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会计核算准则和原理,应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应当是企业具有合法产权的资产,以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否则,其他资产均不能作为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你公司建筑的房地产没有产权,只是由你公司建造好之后给予你公司19年的使用权。我们认为,该房地产的建造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而19年租期内你公司不需要另行支付租金,事实上你公司是以支付建造费用的方式一次性付清了租赁该房地产19年租期的租金。因此,相应的建造费用支出应作为预付的租金,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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