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三资企业是否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第七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版)第六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合营各方商定,可以按照某一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如果采用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对于货币性资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与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币不一致时,除了按照记账本位币记账外,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其财务会计报告仍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编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知,外资企业可以外币编制会计报表,既然可以外币编制会计报表,应该推定可以用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