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将土地使用权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实际使用人发生了变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交税?
答: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即使以土地投资入股,形成股权,后又将此股权进行了转让,亦不征收营业税。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曾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及“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再行转让股权的,亦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