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开发区招商引资,开发区管委会承诺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我公司建设厂房,并向我司提供合同样本,上面的签约主体是开发区管委会,请问若与之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中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因此,贵司在签约时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如为开发区管委会,可提示开发区应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否则,贵司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在法律保护上将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