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若某律师同时兼职于一家或几家企业并获得固定收入,是否合并几处所取得的收入,不再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吗?
答:对于同时兼职于一家或几家企业并获得固定收入的律师,其中某一家事务所在支付该雇员工资,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减除标准,应就其所发工资的全额代扣代缴。
当然,对于其中某一家事务所而言,其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将该律师从几家企业取得的收入予以合并,并按合并后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而仅仅对自己事务所支付给该律师的工资,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