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司税务登记证遗失,请问该如何补救?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之规定,贵司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贵司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等内容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贵司挂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应报送的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