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做了哪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做了哪些修改?
2009-03-10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做了哪些修改?

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做了哪些修改?

 

回复:

1、刑法修正案(七)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2、刑法修正案(七)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

3、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