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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时应如何纳税?
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时应如何纳税?
2007-09-19
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时应如何纳税?

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时应如何纳税?

问:我单位拥用A单位120万元债权,但A单位破产,所以我单位只能以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受偿60万元。我单位在进行了一定投入后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100万元转让,请问如何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答:贵单位系作为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该环节只涉及契税。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可以免征该环节的契税。另外,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贵单位受偿金额低于账面应收价值部分(120万元-60万元)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作为损失在当期税前全额列支。

贵单位再次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适用5%的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贵单位属于抵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该环节的应税营业额应该为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当地适用税率计算。另外,贵单位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环节有增值,适用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税目,增值率为66.7%,适用30%、40%两档税率。用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为40×40%-60×5%=13(万元)。当然,转让收入还要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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