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发生的运输业务可以申请代开发票吗?
问:我单位是新办从事公路运输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未及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已经发生多笔业务,我们能否请税务机关代开税务发票?有关税费如何计缴?
答:公路运输属于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科目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适用3%税率。对于所问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中有专门规定,要求:(一)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二)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对于相关的税费问题,上述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