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发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问:我企业对一台新进的大型机器设备安装,雇用了一批工人,在厂区内盖了一些临时的工棚用做工人午间休息,待完工后将会被拆除。请问,盖工棚发生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税法所称构成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经营活动使用和为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房屋等。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畅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但企业因临时性生产经营需要修建的,并将在短时间予以拆除的一些简易建筑,并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并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修建该等建筑物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当然,因修建费用可能数额比较大,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该等费用的列支需经其审核批准,并分期摊销。如吉地税所字[1999]7号文件第3条关于“简易建筑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就作出了明确。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对该简易工棚涉及的房产税应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