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局若发现企业缴税有问题或有偷税嫌疑,正常的稽查程序是什么?能否直接移交司法机关?
答:根据1995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
(1)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2)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查部门审理。
(3)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此,如果税务审查部门认为被稽查企业有可能构成犯罪的,经局长批准后可以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