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宁波冯先生的公司与别家公司打官司,法院判定对方需支付给冯先生100万元作为赔偿,但直至目前对方依旧没有支付此100万的款项,只赔偿了一块市值30万的土地给冯先生,冯先生想咨询就这块值30万元的土地他是否需要纳税,具体纳的是哪些类型的税,应如何纳税?
答:一、以土地抵债,并办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贵司应就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第四条“契税适用税率为3%”之规定,贵司应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其纳税程序如下:
1.纳税申报: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交纳税款: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成交价格*适用税率);
3.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持税务机关开据的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作为前述土地使用权人持有该土地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第四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宁波市税务部门的明确规定,若前述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则贵司在持有前述土地期间,每年应按实际土地占用面积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程序如下:
1.纳税申报: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按月、季、半年、一年四种不同期限缴纳,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依据及税率:根据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和税率(分四级:大城市1.5-30元/年*米;中等城市1.2-24元/年*米; 小城市0.9-18元/年*米;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年*米。具体由当地政府在此幅度内确定)确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2006-11-27)“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之规定,办理前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的,并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