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内资企业应付未付款在什么情形下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有无明文规定?
答:内资企业应付未付款在什么情形下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明文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