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期间未收取利息,是否需要纳税?
问题:
我公司有一笔对其他单位的借款,已经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挂账三年,迄今尚未收取任何利息,是否需要就此笔借款确认利息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
贵公司是否需要确认相关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借款单位与贵公司是否属于关联方来分析,分以下两种情况:
(1)贵公司与该借款单位属于非关联方。
公司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如果此笔借款是贵公司从银行借入的,再无偿让渡他人使用,则相关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2)贵公司与该借款单位属于关联方,存在被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如果是关联方,则税务机关可以对贵公司进行纳税调整,并要求贵公司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