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9]57号文未将股权转让损失列为股权投资损失,此等情形下,股权转让损失能否作为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并未将股权转让损失明确规定为股权投资损失。然,律师认为,该文适用于企业的资产损失,而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系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对外转让的股权已经不再由原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也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不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籍于此,财税[2009]57号文将调整范围限定在企业持有期限的股权投资损失。而将股权转让损失留予其它规定调整。然该等安排不应被误解为股权转让损失不能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并于税前扣除之理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为应税收入;转让时的股权投资成本为可扣除成本;股权转让损失作为财产转让损失之一,依法应该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