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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疑难解答
2015-12-07
疑难解答
    问题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能否作为审判参照依据?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即只有经特定程序,被明确为“指导性案例”的,才应当在审理似案例时参照。
    在最高院2014年一件再审案件中(案号:(2014)民申字第441号)中,再审申请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刊载的“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简称“吴国军案”)中的裁判观点,认为本案应参照该案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再审申请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九批共计44个指导性案例。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也只有这44个。

   问题二:
       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据此,法院有权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若社保机构拒绝协助,可以由法院对其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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