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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混同风险
如何防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混同风险
2017-08-03
如何防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混同风险
张映月/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在某商场委托给B公司经营管理,B公司经营管理该商场,有完全的自主权将该商场租赁给其他商户,合同为期五年。双方约定B公司需每年向A公司缴纳经营管理费用100万元,B公司对该商场的经营自负盈亏,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绝归还该商场。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实际为租赁合同,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年100万元支付其履行合同完毕后占用商场的费用。B公司辩称,该合同是委托合同,B公司是以A公司的名义将房屋租赁给别人,该房屋并没有被B公司占用,不存在房屋的返还问题,更不存在按照租赁费用来缴纳占用场地的费用问题。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认为该合同的确为租赁合同,支持A公司的请求。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性质认定,该合同究竟是委托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名为委托经营管理,但因B公司只向A公司交纳固定的房屋租赁收入100万元,而不管B公司实际收取的租金多少,不符合法律中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B公司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该合同实为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的房屋租赁合同。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较为常见,但是许多企业为了方便,往往赋予受托人许多委托关系范围之外的权利,使得该合同的性质与委托合同不符,存在被认定为《租赁合同》的风险,在本案中,因为该合同被认定为租赁合同,B公司的义务不仅仅是经营管理,合同到期后还涉及到房屋的返还等问题,这无疑扩大了B公司的义务范围,如果这是一个委托合同,那么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履行了该合同,将该房屋租赁出去,本身是不存在返还房屋的义务,只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即可,但是在本案中,因为租客不愿搬迁等问题,造成了B公司不能按时返还该商场,B公司必须要按照不定期租赁来缴纳相关的款项,使得B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费用,该风险值得企业注意。
    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当事人拥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果合同被认定为租赁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将丧失任意解除权,以下案例能体现该风险:
    陈某将房屋租赁给某酒店,双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酒店每半年支付50万的经营管理费,后,该酒店以经营不好为由拖欠款项,陈某起诉要求酒店履约,酒店辩称该合同是委托合同,因为经营状况不好,其无力经营,要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该合同,法院认定,该合同是租赁合同,酒店没有任意解除权,因此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从本案可知,一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被认定为租赁合同,若因经营状况不好,无力经营等问题发生,想要行使任意解除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受到阻碍,从而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那么如何防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被认定为《租赁合同》的风险?首先要明确委托合同的特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有以下几个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由此可见,案例中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要满足委托合同的要求,需做以下几点修改:
     1B公司受托经营管理该商铺,须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租赁等活动;
     2B公司经营管理该商铺的盈亏由A公司来承担;
     3B公司应该按期及时转移经营管理收益给A公司;
   综上所述,企业在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要注意满足委托合同的几项要求,防范该合同被认定为租赁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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