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新资源税纳税申报变化比较
新资源税纳税申报变化比较
2020-10-31
新资源税纳税申报变化比较

王玉峰 文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已被废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新的《资源税法》不仅拓展了征税范围、细化了税目、规范了减免税管理、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和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以及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等,而且简并了纳税申报期限以及纳税申报表。

一、纳税期限

关于纳税期限,《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然而,《资源税法》第十二条将其修改为: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可知,《资源税法》取消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了按月申报纳税,并增加了按季申报纳税;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修订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

二、纳税申报表

根据《资源税法》的要求和规定,国家税务在基本保持原有表单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精简了表内数据项,并具体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且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的资源税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主(附)表中不再设置“折算率或换算比”栏次,按照税目、子目选择原矿或者选矿进行申报;附表(申报和减免税计算明细)中增加“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一栏,可抵减“计税销售量数量”,以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者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的此次修订极大的简化了申报表的构成和申报计算的步骤,减少了填报量。

综上,无论是纳税申报期限的简并,还是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均较大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申报和办税负担。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