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阳 文
问题:
某自然人A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自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名下受让取得25%的上市公司流通股,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现行相关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规定,自然人A取得该等流通股后,将被限制流通一定期限,从而构成限售股。该等限售股解禁后,自然人A将该等股票对外抛售的,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附件“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第15项之规定,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若自然人转让之股票属于阴售股的,将不能适用免税优惠政策。但该文件所称之限售股,是否涵盖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及其部门规章层面的所有类型的限售股,还是仅针对特定类型的限售股,显然需要进一步厘清和阐明。
一、限售股份的种类
根据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限售股份主要包括:
1、股改限售股。即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股改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股改限售股。
2、新股限售股。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才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新股限售股。
3、其他限售股
主要包括机构配售股,即IPO时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等。以及其他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构成其他类型的限售股份
根据《证券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五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之规定,自然人A通过协议方式所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锁定18个月,构成限售股份。但该等限售股显然既不属于前述股改限售股,也不属于前述新股限售股,而构成其他类型的限售股份。
三、财税[2009]167号文并不适用于协议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之限售股份类型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第二条“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第二条“《通知》规定,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从《通知》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规定,将来视实际情况而定”之规定,目前财税[2009]167号文仅适用前述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至于其他限售股以及具体何种其他类型的限售股纳入财税[2009]167号文适用范围,需要由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另行发文确定。在其另行发文确定之前,自然人除转让前述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转让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无论是否存在着限售情形,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因此,自然人A通过协议方式收购某上市公司股份后,一旦其限售期满予以解禁,并对外抛售的,其取得的所得可依法享受现行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