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疑难解答:境内外资公司已作分配决议但未实际分配股息时境外投资者应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疑难解答:境内外资公司已作分配决议但未实际分配股息时境外投资者应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2021-09-30
疑难解答:境内外资公司已作分配决议但未实际分配股息时境外投资者应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卢国阳 文

问题:

境外投资者自境内外资公司取得之股息、红利所得,在境内外资公司由两名及以上境外投资者投资情形下,在实际进行利润分配时,能否仅就其中一名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得分红,而其他投资者可以暂时不分配?从而避免有分红诉求的一方,在获得其分红时依法缴纳预提所得税,而没有分红诉求的一方,在未实际分配红利时,也一并按照其持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缴纳预提所得税。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之规定,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外资企业分红所得,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并由境内外资企业予以代扣代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百零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一旦境内外资企业就特定年度的利润分配事宜作出有效决议,则相应的境外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所应分配取得之分红,无论是否已经实际分配,均应依法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对于两名以上投资者的境内外资企业,若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境外投资者没有分红需求,但其他境内或者境外投资者有分红需求,从而境内外资企业不得不作出分红决议并进行分红处理的,无论没有分红需求的境外投资者是否实际已分配取得红利,均须在分红决议作出时一并纳税。

但是,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之规定,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分红等投资收益确认收入时间,从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行作出明文规定的,则从其规定。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之规定,对于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外资企业分红时,其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不是境内外资企业作出分红决议之日,而是境内外资企业实际向相应境外投资者支付分红款项之日。从而与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第五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鉴于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颁布在后,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5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11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相关规定,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制原则,显然,自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生效之日起,即自2017121日起。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外资企业分红所得之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境内外资企业实际向其支付该等分红款项之日。若存在着两个以上投资者,且境内外资企业已作出分红决议,但其中部分投资者实际取得了分红款项,而部分境外投资者则没有实际取得分红款项的,则实际取得分红款项的投资者应当自实际取得该等款项之日确认收入,并缴纳预提所得税;而未实际取得分红款项的境外投资者无须就其按照持股比例所应享有的分红部分的预提所得税,直至该等分红款项实际向其支付之日。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