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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新规速递(九)
2022年4月新规速递(九)
2022-04-29
2022年4月新规速递(九)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 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 外注册地、上市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对境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指引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 南。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上市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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