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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前沿:论现代性命题中的“价值”因素及其剖析
法制前沿:论现代性命题中的“价值”因素及其剖析
2023-08-31
法制前沿:论现代性命题中的“价值”因素及其剖析

孙颉 

内容摘要: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方法,都更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在有关现代性的命题中,“价值”因素往往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试图通过卢梭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不平等问题的批判、马克思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科拉科夫斯基对历史决定论的批判,揭示现代性命题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因素。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价值无涉”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研究状态,只有正视并积极剖析这些命题背后的“价值”因素,才能够更全面、客观地对这些命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社会科学方法 价值无涉 现代性 历史决定论

一、引言

就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别而言,一般认为,自然科学(Natural Science)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并解释自然界不同现象之间关系的各种学科,例如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等。现代自然科学的逻辑起点在于,世界是依照一定的自然规律运作的,而非通过某种超自然的方式,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构成各种现象及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客观规律是事实存在的,而非人为创造、归纳出来的;另一方面,这些客观规律可以经由人类的实践活动加以认识,即人类能够认识各种现象及事物背后的本质,而非单纯对这些规律和联系加以抽象归纳和总结。自然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揭示自然现象背后的本质,通过对这些现象规律性的总结,实现对新现象的预见,并为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利用自然资源开辟各种可能的途径。在研究方法上,现代自然科学往往排斥非客观因素,比如研究者主观价值因素的介入和影响。

当然,自然科学也并非绝对客观的学问,量子物理领域海德堡的不确定性原理[1]向人们证实了自然科学研究者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介入研究的内容和过程。这也意味着,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对于人类世界的观察和预测,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观测者能够掌握全部的信息和规律,并且是超验的,在不干涉人类世界的前提下对人类世界进行观察;二是对于事件发生的概率能够通过更高层次的理论加以解释,并消除这一不确定性,否则只能通过时间线加以解释。

而与此相对,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则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并解释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现象,例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如果以个体的人为主体作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尝试研究不同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类社会和客观自然规律对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和改变,以及这一影响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各种因素。[2]如果以人类社会为主体作为研究对象,自然科学就是研究主体外部的各种系统,以及不同系统之间关系的科学,而社会科学就是研究主体本身、主体内部的各种系统、不同系统之间关系,以及主体外部对主体及其内部各种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在此视角下,自然科学在可知论的哲学前提下,一般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而社会科学因研究者本身处于作为研究对象的范围内,不可避免的使研究内容和过程具有的主观性。在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中,逻辑与判断本身受到价值的影响,其结论也往往会催生出新的价值,可以说,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具有价值倾向性(研究者进行研究活动所持有并作为研究前提的内在价值)与倾向价值性(研究者的研究结果所持有的外在价值)的双重特性。[3]

由于注意到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这一特性,马克思韦伯在1909年便提出“价值无涉”的概念。他认为,社会科学应该只是研究实际的问题及其关系和可能的后果,但不负责回答如何行动的问题,决策是政治家的事情。这里涉及一个“是什么”和“应该如何”的问题。科学只提供关于“是什么”的知识,而政治家负责“应该如何”的问题。社会科学与日常政治和思想讨论不同,应该是一门科学,关于现实的科学,而科学应该是完全客观的,只研究现实的事实,而不能夹杂主观的价值判断。一切政治鼓动和党派意见应当从社会科学中排除出去。社会科学家不是先知,不能为个人和社会发展提供方向。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探寻并剖析现代性命题中的“价值”因素,试图揭示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因素的重要作用。

二、现代性命题中的“价值”因素

“现代性”,顾名思义指的是某个国家、社会、文化、制度,甚至是某件具体的器物或个体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契合性。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性”一词最初不具有任何的价值倾向性,它仅仅表现某个事物所具有的现代属性,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的事实判断标准。然而,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现代性”通过一种功能主义的价值视角表现为对某种不具有现代属性事物的价值批判,其暗含了一种历史进步的人类社会发展观念。启蒙时代以来,现代性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历史实践,形成了一种以西方民族国家为代表的政治观念与法律观念的范式,以此建立了高效率的社会组织机制,创建了一整套以自由民主平等政治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并经由这套价值理念所带来的“优越性”进一步形成更为具有吸引力的普世价值、意识形态,对其他社会、国家和文明加以干涉和影响。

现代性最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对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关怀,通过人本主义取代神本主义,使人类成为人类社会的主体,以主体的姿态面对整个世界。正是由于现代性将人的主体性作为其本质和核心,现代性命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研究中并不仅仅以某种价值的方式影响着研究结论,更是作为研究方法中的前瞻性价值要素对某些不符合现代性命题的结论加以排斥和否定。然而,现代性本身起源于对神本主义的批判,却无意间创造出了新的神明。中世纪经院哲学以“上帝的存在”、“圣经的真理性”和“基督教教义的正确性”为前提,展开其哲学论证,而现代性命题则以“时代的进步”、“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普世价值的真理性”为前提,展开其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

事实上,对现代性命题加以质疑和批判的声音亦不在少数,无论是卢梭在其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对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平等展现出的激情而富有浪漫主义的批判,还是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亦或尼采的虚无主义、科拉科夫斯基对现代性命题的尖锐批判,都展现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学者对现代性命题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并经由这些批判催生出解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研究方向。

在这些现代性命题中,“价值”因素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现代性”这一概念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即一种历史进步的人类社会发展观念,以及由这种价值所衍生出的价值,例如资本主义社会所提倡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其二是对“现代性”持批判态度的价值,例如科拉科夫斯基在批判历史决定论时所持的道德伦理立场。在现代性命题的研究过程中,“价值”因素既作为研究者的价值前提,也作为其研究结论向外输出着价值。

三、卢梭对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平等问题的批判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揭示出这样一个道理:欧洲社会之所以混乱不安的唯一根源,就在于有“你的”和“我的”之分,有了法律、审判官和教士,有了财产私有制。[4]为了解决不平等的问题,卢梭意图以最接近自然法则和最有利于社会的方式来调和一个国家的平等和不平等,从而既能维护公共秩序又能保障个人幸福,这也是卢梭创作这本著作的目的。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平等的,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在人的理性之前,有两个基本的原理:第一个原理是,我们人类热烈的关切我们是自己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生存;另一个原理是,我们人类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特别是我们的同类遭到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不同于霍布斯的性恶论,卢梭认为野蛮人是非恶非善的,原因是人类的智力尚未开化,没有可以供他们加以运用和滥用的才能;没有知识,当然就没有法律,从而也没有区分善和作恶的准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的本性发生了变化,而另一些人则停留在了他们的原始状态,这就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5]具体而言,卢梭认为,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不平的的第一个阶段,产生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是不平等的第二个阶段,产生了强者和弱者的差别;暴君的出现是导致不平等的第三个阶段,产生了主人和奴隶的差别。[6]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有关自由的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7]。为了解释这一问题,卢梭首先反驳了两种常见的国家起源论,一种是家庭起源论,另一种是暴力论或战争论。卢梭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到相互掠夺和残杀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被迫寻找自由和安全的出路,即要求订立社会或国家的契约。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的形式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往常一样自由。[8]

随后,卢梭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9]。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平等的交出全部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现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公意”。关于社会契约存在的形式,卢梭说,这种社会契约的条款从来没有被正式宣告过,但在普天之下为人们所默认或公认,亦即,“社会契约”这一概念,仅仅是表示客观历史上以往存在的普遍情况而已。对于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人,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是人们要使他自由。当执政者滥用职权不履行契约,以损害人民权利和利益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有权通过暴力夺回自由。[10]

四、马克思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

马克思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主要表现为马克思对现代性有原则高度的批判,其批判具有双重属性。在马克思看来,现代性意味着现代世界的本质根据,即现代世界的本质、根据、原则或纲要,现代性是区别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依据。现代性有两个基本支柱,资本和现代形而上学,马克思对现代性的批判也正是通过对资本和现代形而上学的批判加以实现的。

马克思认为,现代社会的本质属性首先来源于资本的扩张性和增值性,如果一个社会高度发展,不断的扩张和增值,我们会认为这个社会是进步的、具有现代性的,而与此相对,如果一个社会(尤其是经济领域)处于停滞或是倒退状态,那么我们会认为这个是社会不具有现代性。现代社会的第二个属性来源于现代形而上学,即现代哲学,以及以现代哲学做基础的现代科学和技术。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中,资本主义和资产家对工人的剥削不仅仅通过传统的增长工人劳动时间的方式获得绝对剩余价值,并且通过科学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获得相对剩余价值。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现代性不仅仅表现资本的扩张性和增值性,更暗含在资本背后的现代形而上学中。

与卢梭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批判不同,马克思对现代性的批判是有高度原则的批判,其高度和原则表现为马克思不仅仅将对现代性这种价值的批判本身,更诉诸于其对社会的改造这积极的一面。马克思对现代性的批判方法是澄清前提、划定界限,他认为,现代经济生活是有一定历史的前提和条件的,即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只有在这一前提和条件下,现代经济学理论和现代形而上学才得以成立。

此外,马克思对现代性和资本主义的批判还表现为资本和技术对人的异化,这与现代性本身所蕴含的人本主义精神相矛盾。

五、科拉科夫斯基对历史决定论的批判

科拉科夫斯基,这个被托尼·朱特称为“二十世纪文人共和国的最后一名杰出的公民”,曾经将西方文化史上最普遍的两种思维方式总结为牧师的思维与弄臣的思维,前者追求绝对的真理,认为所有事物背后都有一个终极原因,而后者则质疑任何确定性的事物和真理,不相信存在着终极原因,认为不同价值是可以共存的。在道德伦理与历史进步的两种价值中,科拉科夫斯基认为两者无法并存,如果承认历史决定论,那么道德评价就失去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这也是科拉科夫斯基坚决反对历史决定论的原因之一。

近现代以来西方文化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是科拉科夫斯基现代性批判理论关注的重点,具体而言,在人类社会发展由一种生产方式进步到另一种生产方式过程中带来的巨大社会变革,如何进行评价的问题一直困扰几代学者。如果基于历史决定论,那么英国的圈地运动、中国近代的半殖民半封建时代都可以被认为是英国和中国社会步入“现代性”的必经阶段,是一种历史“进步”,而一切试图阻碍这一现代性过程的事物都会被冠上“现代性”的敌人;如果基于道德关怀和人文主义精神,那么无论是英国的剥削阶级对在圈地运动中对英国人民的剥削,还是近代中国被西方列强瓜分签订不平等条约、强制开放通商口岸、设立租界,都会持一种否定性的评价。

一直以来西方理论界充斥着这两种相互矛盾的历史评价思维,科拉科夫斯基试图从对历史决定论本身的解构出发,分析这一矛盾。如果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被客观规律所决定的,那么追究历史主体的主观责任便是无意义的,一切促进或阻碍了人类社会向前运动的事物都是无意义的,因为人类社会注定了要往这个方向发展;而如果认为主观责任是起决定作用的,即用马克思主义的话来表述就是在历史发展面前,人类可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那么历史决定论便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似乎又在承认,人类社会可以向另一个方向发展。最终,历史决定论只能放弃其价值标准,宣称:“没有绝对和普遍的道德标准,如果它们被证明是存在的,当它们与进步的要求冲突时就会马上失去这种普遍性。”[11] 这种意识形态的逻辑结论便是,它所追求的乌托邦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却与道德和价值无关。可这样一来,人的全面发展便意味着需要通过非人化的过程去实现了。

在科拉科夫斯基看来,历史决定论、现代性和“进步”等观念的要害是祛除人类几千年来的善恶原则,以历史责任取代道德责任。他强调,道德和进步是不同的两件事,“道德责任就是坚信某些行动是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如果道德判断同时从属于历史必然性的实现,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根本没有什么是目的本身。换句话说,最严格意义上的道德价值就不存在了”[12]

六、结语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矛盾对立的价值因素。价值本无对错,存在于人的主观判断中,通过揭示和剖析这些价值因素,才能更完整、客观地展现现代性命题中研究者的价值立场。主观价值并非像客观事实那样具有唯一性,现代多元社会并不排斥在某种共识下的价值多元化,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同样可以承认这一价值多元化。

马克斯·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提出“价值无涉”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划清经验事实与价值判断之间的界限,从而建立不同与自然科学而又能保证其客观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然而,这些现代性命题都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倾向,想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完全去除价值因素的影响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一方面,“价值无涉”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研究状态,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明言知识,而在明言知识的背后有着大量的默会知识。换而言之,科学知识从来就是客观性和个人性相结合的,这些个人性包含信念、意图、热情等,或多或少必然包含有研究者主观价值因素的介入。只要人类之间的表达和沟通依然依赖于"语言"这一工具,对于同样的概念就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也会产生不同的含义,这中间必然包含有主观因素的介入。而社会科学研究中,无论是事实,还是价值,必然会体现出一定的主观倾向性。这既是由研究者本身作为主体,导致主观价值因素的介入,也是因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研究对象即人类社会,是以价值与意义符号所构成的。另一方面,只要将这些价值因素与事实因素加以区分,同样可以保证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

 



[1] 量子力学理论(哥本哈根学派)中的两个核心理论摧毁了经典世界(严格)的因果性,一是波恩的概率解释表明薛定谔函数描述的是电子电荷在空间中的一种随机的概率分布而不是实际空间位置,另一个是海森堡的不确定性原理表明不可能同时知道一个粒子的速度和位置,用海森堡自己的话说“在因果律的陈述中,即‘若确切地知道现在,就能预见未来’,所得出的并不是结论,而是前提。我们不能知道现在的所有细节,是一种原则性的事情。”这个不确定性来自两个因素,首先测量某东西的行为将会不可避免地扰乱那个事物,从而改变它的状态;其次,因为量子世界不是具体的,但基于概率,精确确定一个粒子状态存在更深刻更根本的限制。

[2] 在此意义上,自然科学研究也会对社会科学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或者说,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某些结论会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提性要素。

[3] “价值”因素既是学术研究者在表达自身观点中所体现的价值,或是在论证过程中、描述事实的过程中,所隐含的价值倾向,即价值倾向性;也是学术研究者在学术过程中某一理论或是观点所体现的,对人类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人类通过法律所实现的价值,即倾向价值性。

[4] []卢梭:《论人类不平的的起源和基础》,李长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8页。

[5] 参见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8月版,第133137页。

[6] 参见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8月版,第137140页。

[7]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

[8]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9]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25页。

[10] 参见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8月版,第88141143页。

[11] 莱泽克·科拉科夫斯基:《走向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姜海波译,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页。

[12] 莱泽克·科拉科夫斯基:《走向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姜海波译,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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