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2024年第20号公告,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有力推动文化体制改革。
一、税收优惠政策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完成企业法人登记且依法依规处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编制核销事宜者,自注册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事业单位的整体或剥离转制情况,转制注册日依企业法人登记或特定法人登记处理情形确定。
(二)房产税优惠
同期转制且由财政拨付经费的文化单位,自用房产自注册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有效减轻企业运营负担,助力企业将资源聚焦核心业务发展。
二、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一)转制依据与登记
企业转制须依相关部门批复,完成企业法人登记,以确保转制合法合规、主体明确,契合市场运营要求。
(二)编制与法人处置
整体转制前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需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无登记则核销事业编制,推动企业彻底市场化转型,优化资源配置与运营效率。
(三)职工权益保障
企业应与在职职工签劳动合同、依企业模式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发展的人力支撑与社会责任担当。
(四)资本运作规范
引入非公有资本与境外资本时,企业需严守法规政策,资本结构变更应依法获批,保障产业资本健康有序流动,维护市场稳定。
三、企业认定及管理规范
(一)认定主体与流程
中央所属企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发布名单;地方企业依登记权限,由地方宣传部门协同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发布并抄送上级部门,构建严谨层级式认定体系,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变更管理细则
企业名称变更时,主营业务未变持宣传部门同意函办税务变更;业务变则依公告条件重新认定,兼顾企业发展灵活性与政策严肃性。
(三)手续办理与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