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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下网络经营者“收入透明、成本缺失” 的征管困境简析
律师视点: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下网络经营者“收入透明、成本缺失” 的征管困境简析
2026-07-31
律师视点: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下网络经营者“收入透明、成本缺失” 的征管困境简析

作者:屈钰潇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落地实施之后,税务机关借助第三方数据实现线上经营收入的精准画像,“以数治税”的监管模式全面落地。但是制度改革仅仅打通了收入一端的数据通道,并没有同步解决广大中小线上经营者长期存在的账簿管理混乱、成本凭证灭失、上游交易难以取得发票等现实难题,由此形成极具行业特殊性的矛盾,可能导致不合理的高税负发生。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之规定,在纳税人难以查账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然而据此全国税务机关尚未形成统一执法标准,本文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全国多地税务机关 12366 公开答复与稽查实例,梳理征管实践并直观测算税负,以期给到读者直观的分析。

首先,对于“刷单”所增加的收入,国税总局在对《规定》的解读中明确“《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浙江省税务局在2025年09月26日的一个问答中对纳税人提出的“非常多的企业一开始年销售额并未达到规定的500万,但以前天猫准入门槛是要求一般纳税人认定,导致非常多的企业为了能申请天猫去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新规实施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假设同样卖400万的情况下,两者相差的税务却是非常大的”所致的问题,浙江税务局直接引用上述国税解读,可以看出,对于因刷单虚增的收入,提供相应材料的,可以应当可以在收入中予以扣减,对此上海税务局2026年3月官方问答明确“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该回答虽要求平台经营者按照平台记载收入全面申报的,但对“刷单”部分可在与税务机关确认后进行扣除,故此对于这一部分,应当认为可以自收入中扣除无误。

其次,在无法取得有效发票的情况下,能否有部分成本可凭借其他材料入账?现有规定中,但若通过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经营的,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核定收入的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但对很多平台经营者来说仍然杯水车薪。对无票成本税前扣除,税务局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遵守严格的不予扣除口径,但若最终无法申请核定必须举证成本且又无法获取合规发票的,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列示的材料清单“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准备,或许可据此配合税收机关核定事宜的推进。

再次,纳税人能否主动申请核定问题,根据上文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职权进行核定,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注册资金小于20万,且月销售额在4万(根据行业不同不一致)以下的,可以在经过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后,进行核定征收,但其他情况下均由税务机关自主决定是否核定,纳税人可以申请,但税务机关并不存在相应义务,且在实操层面目前口径上尚不统一。

最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施行之前的历史数据平台无需报送,但这并不意味着2025年之前发生的事宜完全没有风险,税务机关可通过其他途径调取历史平台交易数据开展稽查。对于2025年报送后,大部分平台经营者采取的是主动申报的方式解决2025年的税收扣缴问题,然而对2025年之前的税负一旦被追溯稽查,将导致问题再次爆发,阶段性的“灭火式”处理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当税务机关依托第三方平台完整掌握纳税人收入,纳税人客观上难以完整提供成本凭证时,首先应当理清收入范围,其次对于平台经营者结合税务机关来说,此情形下设立一贯的核定征收口径应当是一道更为公平和合理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