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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曼律师助理,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会计学和法学双重背景。加入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后,协助团队处理包括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项目,同时参与私募基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项目。
上海大学 法学硕士(经济法方向)
齐鲁工业大学 管理学和法学双学位学士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两则公告:一是自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及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将恢复征收增值税;二是明确快递企业提供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对网络货运企业燃料与通行费支出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予以规范。
本文探讨破产清算程序中欠税滞纳金的法律定性与清偿顺位问题,分析其是否具有税收优先权、可否超过税款本金申报,并结合立法、司法与实务意见,提出规范申报限额与强化利息属性的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法释〔202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