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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曼律师助理,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会计学和法学双重背景。加入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后,协助团队处理包括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项目,同时参与私募基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项目。
上海大学 法学硕士(经济法方向)
齐鲁工业大学 管理学和法学双学位学士
本文探讨破产清算程序中欠税滞纳金的法律定性与清偿顺位问题,分析其是否具有税收优先权、可否超过税款本金申报,并结合立法、司法与实务意见,提出规范申报限额与强化利息属性的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法释〔202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