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可否由事务所承担呢?问:如果是合伙人,那么其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可否由事务所承担呢?若可以的话,是否也应按30%的比例扣除或是全额?答: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实行按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办理案件的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事务所帐上如实核算,并不实行按收入扣除3
问:出差途中,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客请所发生的餐费,是否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范畴呢?答:关于出差途中,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而客请发生的餐费,我们认为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若为合伙人或者由事务所承担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律师,以及其他应由事务所承担费用的人员(如行政人员、营销人员等)出差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而客请发生的餐费,应当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2)若事务所不
废旧物资的衡量标准是什么?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那么废旧物资的衡量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
问: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是否调整报告期的所得税费用?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是否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答: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
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后,能否税前列支?如何列支?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