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 问:我公司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我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 答: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问:我公司要在外地临时经营一段时间,请问要办理税务登记吗?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问:我听说税务机关会将某些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请问非正常户是指何种类型的单位?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可否由事务所承担呢?问:如果是合伙人,那么其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可否由事务所承担呢?若可以的话,是否也应按30%的比例扣除或是全额?答: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实行按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办理案件的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事务所帐上如实核算,并不实行按收入扣除3
问:出差途中,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客请所发生的餐费,是否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范畴呢?答:关于出差途中,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而客请发生的餐费,我们认为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若为合伙人或者由事务所承担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律师,以及其他应由事务所承担费用的人员(如行政人员、营销人员等)出差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而客请发生的餐费,应当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2)若事务所不
废旧物资的衡量标准是什么?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那么废旧物资的衡量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