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以资抵债”方式,因抵债物资不同,则税赋环节不同。
一、 以土地、厂房及其他房屋抵偿债务
若企业以土地、厂房及其他房屋抵偿债务,均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抵偿资产一方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应属于“有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函[1998]771号文的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转让厂房及其他房屋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另一并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收入(即减少的债务),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接受方还应当缴纳契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因上述权利转移而书立合同、领受证照,还应缴纳印花税。
二、以存货抵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发[1996]155号文的规定,以货抵债应当征收增值税,抵债单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收货单位凭以货抵债书面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核准予以抵扣。
三、以车辆、设备抵偿债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之规定,单位以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抵偿债务,视同销售行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指出,“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