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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抵债” 是否需要纳税?
“三角抵债” 是否需要纳税?
2003-12-30
“三角抵债” 是否需要纳税?
问:“三角抵债” 是否需要纳税?

    答: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三角债”问题始终困扰着企业。所谓“三角抵债”又称“三方抹账”,是当前企业间处理三角债务关系的一种新现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举例如下:

    A、B、C三个企业,B欠A的货款,A又欠C的货款,经协商达成“三方抹账协议”,由B提供货物抵顶对A的债务,A则直接将这部分货物转交C,抵顶对C的债务,B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C企业,三方凭协议各自冲销债权债务。其中,A企业在此过程中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C企业,贷:应收账款——B企业。B企业作销售账务处理,C企业作货物购进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A企业以货抵债,但没有事实的货物交易行为,而只是用债权抵顶了债务,在抵债过程中用于抵债的货物没有增值,实质是“以债抵债”,不产生税赋。

    事实上,尽管“三方抹账”的中间方A没有发生货物的流进与流出,但货物的所有权却从B企业转移到了A企业,再从A企业转移到了C企业。这一过程实质就是“以资抵债”,A的行为构成了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就交易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A企业可以采取正常的货物购销和增值税账务处理来避免额外的税收负担,即B开发票给A,A开发票给C。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受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这样,“三方抹账”的中间方A由于货物移转未产生增值额,增值税赋实际为零。

    在现实中,有很多以一般货物进行“三方抹账”的企业采取了B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C企业,A企业只作债务、债权抵减的账务处理办法,这样做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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