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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许可软件使用取得的使用费应如何纳税?
外国企业许可软件使用取得的使用费应如何纳税?
2004-06-01
外国企业许可软件使用取得的使用费应如何纳税?

问:某外国企业与我国境内某公司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合同规定,外国企业根据乙企业需要开发软件,软件只限乙企业使用,不得对外转让,使用期3年,软件使用费300万元,连同计算机硬件,于货物到达后一次性支付。请问,该外国企业的上述所得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1994-6-14国税函发[199430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1986-08-29财税外字[1986235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或者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售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免予征收所得税;凡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不以专利权或版权的形式,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该外国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另外,许可软件在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劳务发生地原则,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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