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镇办集体福利企业,企业宗旨为“扶残助贫”,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属于残疾人,在2000年以前一直享受福利企业的减免税待遇。2001年县委、县政府为落实经济体制改革,将企业由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但企业对残疾人的待遇并没有改变。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03号),根据该通知,民政福利企业是指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计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从1996年开始,即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期限到期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19号、财税[1996]112号、财税[1999]22号、财税[2000]35号),规定财税[1994]003号和国税发[1994]155号两个通知中规定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同时每次发文也强调,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加强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从上述文件的规定可知,原集体所有制的福利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虽然人员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已经不再符合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不能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