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0]118号和119号文件的投资行为?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0]118号和119号文件的投资行为?
2006-04-03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0]118号和119号文件的投资行为?

问:如何理解国税发[2000]118号和119号文件的四种行为: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分立和吸收合并?

答:如果将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独立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而且转让企业不解散,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转让企业在转让后只不过是由从事营业活动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11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

如果企业将“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分支,比如一条或几条生产线,多项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转让出去,换得接受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而属于118号文件规定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上分解为资产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会计上作为非货币性交易。

如果企业将“非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厂的经营活动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有法人资格的接受企业,并且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及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转让企业的原股东,转让企业解散,则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分立。

如果作为“独立法人”的转让企业将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后,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分配给原股东,转让企业解散(无须清算),则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吸收合并或兼并。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