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会计与税法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处理有何原则性差异?
答:会计制度与税法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处理的主要差别是:会计上通过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替代”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方法,不确认交易中非货币性资产蕴含的增值或损失,但通过替代各项资产的未确认实现的损益仍然保留在原企业;而按照税法关于资产转让或销售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当事双方都必须处理成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交易,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资产的转让销售既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也涉及对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0]118号和119号文件的投资行为?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