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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客请所发生的餐费,是否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范畴呢?
律师事务所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客请所发生的餐费,是否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范畴呢?
2004-11-15
律师事务所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客请所发生的餐费,是否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范畴呢?
问:出差途中,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客请所发生的餐费,是否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范畴呢?
答:关于出差途中,出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而客请发生的餐费,我们认为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若为合伙人或者由事务所承担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律师,以及其他应由事务所承担费用的人员(如行政人员、营销人员等)出差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而客请发生的餐费,应当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
(2)若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律师,以及其他不由事务所承担费用的人员在出差途中所发生的上述餐费,应当属于客请本人个人的业务支出,依法不能进入事务所帐上核算,当然也就不存在业务招待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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