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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逾期取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逾期取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7-08-13
教育储蓄逾期取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逾期取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本人于2002年10月在我市建设银行办理了3年期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款业务。因我工作忙,没有在2005年10月份及时进行支取,至2006年2月,已超过支取期限4个多月了。昨天,我到建设银行去支取这笔教育储蓄时,建行的工作人员说,因我的教育储蓄逾期支取了,所以便不能再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政策。请问,教育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利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吗?

答:根据《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国税发[2005]182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你办理的储蓄业务符合教育储蓄的条件,并且提供了储户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所在学校开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对原定存期内的利息,银行应该给予利率和免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根据国税发[2005]148号第五条“……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以及国税发[2005]182号第十条第二款“逾期支取教育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逾期期间的利息征收利息税”之规定,对于超过原定存期而逾期支取的教育储蓄存款部分,其由此产生的利息不予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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