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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密企业同时处于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半期应适用何种税率?
双密企业同时处于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半期应适用何种税率?
2007-08-09
双密企业同时处于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半期应适用何种税率?

双密企业同时处于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半期应适用何种税率?

问:我公司在2004-2006年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半征收期,适用税率为24%,减半税率为12%,同时我公司2006年起由国家税务总局认定为“双密企业”,适用税率为15%。由于我公司在2006年同时为双密企业又处于减半期,是否应在2006年适用10%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第一条“‘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之规定,对双密型企业可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1987]8号)第五条“对于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年度内经审核确认机关批准其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允许该企业选择享受《规定》第八、九两条中的任何一条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待遇。对于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可享受该条的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五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一)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同时也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应按照财政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下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七)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除非企业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或者企业设立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适用15%税率的地区,并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则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否则,即使企业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双密型企业,但企业只能选择适用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第四条“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以及第五条“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之规定也予以了明确。

故,我们认为,贵司2006年度同时被认定为双密型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这属于同时符合两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贵司只能选择适用一种优惠政策,而不能同时适用两种优惠政策,从而所得税的税率应为15%而不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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